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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葛晓娟诉宁波仁鑫杰纳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上城第一分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9-11 10:25 点击率:

宁波仁鑫杰纳思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葛晓娟宁波仁鑫杰纳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上城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997-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二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葛晓娟经济补偿金5986.17

二、被申请人二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葛晓娟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954.07元。

三、被申请人二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葛晓娟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390.34元。

四、驳回申请人葛晓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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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葛晓娟诉宁波仁鑫杰纳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上城第一分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9-11
信息来源: 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宁波仁鑫杰纳思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葛晓娟宁波仁鑫杰纳思服装有限公司、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江苏今元人才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上城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997-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二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葛晓娟经济补偿金5986.17

二、被申请人二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葛晓娟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954.07元。

三、被申请人二宁波市心远服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葛晓娟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390.34元。

四、驳回申请人葛晓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