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彩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唐德山、黄永强、江兆平、程盛林、毛怡仁、方倩、蒋兰君、章海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2630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彩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各申请人2024年4月、5月工资,其中支付申请人一唐德山2024年4月工资9000元、2024年5月1日至5月20日工资5760元;申请人二黄永强2024年4月工资9333元、5月1日至5月20日工资5760元;申请人三江兆平2024年4月至5月20日工资11565元;申请人四程盛林2024年5月6日至5月23日工资5440元;申请人五毛怡仁2024年4月至5月25日工资15686.67元;申请人六方倩2024年4月至5月20日工资8711.11元;申请人七蒋兰君2024年4月1日至4月27日工资7880元;申请人八章海霞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9000元,合计人民币88135.78元。二、被申请人杭州彩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唐德山、黄永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为唐德山4500元、黄永强4500元。三、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彩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海霞于2024年3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