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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杨元春诉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7-31 15:10 点击率:

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元春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888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元春2023年4月1日至8月28日工资合计2906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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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杨元春诉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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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元春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3888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宜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元春2023年4月1日至8月28日工资合计2906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