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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向龙国诉浙江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6-04 08:27 点击率:

浙江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向龙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1708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向龙国支付医疗费1215.7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59.25元,上述款项共计41315.02元。二、驳回申请人向龙国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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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向龙国诉浙江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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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向龙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1708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誉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向龙国支付医疗费1215.7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59.25元,上述款项共计41315.02元。二、驳回申请人向龙国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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