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顿企业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对你单位在2018年11月5日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中,冒用沈泓敏的签字,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登记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人宝顿企业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8年11月5日设立登记中关于沈泓敏为合伙人的冒名登记。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信冒告〔2024〕00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信用监管科(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综合服务中心南楼121室)领取《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信告〔2024〕001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综合服务中心南楼121室
联系人:徐国权、李爱然 联系电话:0571-89501553、0571-87654003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