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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夏添诉杭州红樽坊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2 点击率:

杭州红樽坊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夏添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810号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810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红樽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夏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4501.4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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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夏添诉杭州红樽坊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6-11
信息来源: 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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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夏添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810号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810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红樽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夏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4501.4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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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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