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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方志武诉杭州冉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6-11 16:58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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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方志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1646仲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于2024411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由仲裁员牛建林独任审理。在审理申请人方志武与被申请人杭州冉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方志武经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方志武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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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1
信息来源: 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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