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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鲍成龙诉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4-19 10:50 点击率:

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鲍成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04-4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申请人鲍成龙与被申请人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11月25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鲍成龙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5日工资184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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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鲍成龙诉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4-19
信息来源: 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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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鲍成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04-4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申请人鲍成龙与被申请人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2日至2023年11月25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杭州濠车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鲍成龙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25日工资184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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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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