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玉泽甲等11人诉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5964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玉泽甲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17000元。驳回申请人一玉泽甲的其他仲裁请求。2、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二魏安乐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7500元。驳回申请人二魏安乐的其他仲裁请求。3、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三牟鑫雨2023年10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6750元。驳回申请人三牟鑫雨的其他仲裁请求。4、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四杨思祺2023年10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6000元。驳回申请人四杨思祺的其他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五鲍音如2023年10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6300元。驳回申请人五鲍音如的其他仲裁请求。6、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六李亮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7500元。驳回申请人六李亮的其他仲裁请求。7、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七胡江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15000元。驳回申请人七胡江的其他仲裁请求。8、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八纪鹏2023年10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7500元。驳回申请人八纪鹏的其他仲裁请求。9、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九宋宽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8263.02元。驳回申请人九宋宽的其他仲裁请求。10、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十玉付坚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10000元。驳回申请人十玉付坚的其他仲裁请求。11、被申请人宁波云芝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十一胡敏2023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合计12000元。驳回申请人十一胡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