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全面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责任担当。
本期“文物保护法规宣传”将展示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产、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实行三级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