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傅春燕诉岚语(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02-04 11:09 点击率:
岚语(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傅春燕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591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3375.28元(税后)。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的工资报酬919.54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扣发的工资1333.33元。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加班工资413.79元。5.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