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查证,以下社会组织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2021年度和2022年度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其行为:1.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整改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整改内容

(一)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及再完善;

(二)社会团体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

(三)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查找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未按期接受年检、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原因,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依法参加2023年度年检,同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

(六)确不再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三、相关要求

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各相关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激发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以下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1)应在公告期限内到区民政局219办公室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2.对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如未在要求时间内参加2023年度年检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0571-89500787,联系人:后雨晴

附件:1、2021-2022年度未依法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名单.docx

          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