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倾琴之恋琴行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仲巧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459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仲巧玲与被申请人杭州倾琴之恋琴行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倾琴之恋琴行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仲巧玲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仲巧玲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