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飞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966098442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圣奥中央商务大厦1202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2018年6月25日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北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法人股东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四冒告字〔2024〕第1107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备案)告知书》(杭上市监四冒告字〔2024〕第1107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备案)告知书》(杭上市监四冒告字〔2024〕第110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