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唯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杭州圆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LPL714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原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3幢4127室;法定代表人:马宜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2月06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服务:医疗器械、电子设备的上门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撤销2017年02月06日杭州唯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杭州圆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杭上市监丁冒告字〔2024〕第11-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杭上市监丁冒告字〔2024〕第11-2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