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公司(详见附件1),经查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所列个人独资企业(详见附件2),经查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违反了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对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2024年长期未经营企业(公司)吊销名单

附件2:2024年长期未经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吊销名单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2024年长期未经营企业(公司)吊销名单.xlsx

附件2:2024年长期未经营企业(个人独资)吊销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