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19 16:52:03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大队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本大队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 受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照“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要求,负责承办政府信息属本业务范围内的公开事宜,具体包括案件的受理、与申请人的沟通、对申请的实质性判断、答复拟稿等职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1-85291196  

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178号,邮政编码:310016。

(二)大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告知权利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办理依申请公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可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在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一次申请多个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原则予以调整。对同一申请事项分属不同单位(或部门)管辖的,协商确定受理申请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支队指定办理。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

本大队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的答复

本大队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大队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大队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大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大队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大队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大队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大队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上城区人民政府(
http://www.hzsc.gov.cn/)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大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大队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大队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大队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大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签发

1.大队对申请信息内容作出需要补证、告知、部分告知、不予告知的决定,应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2.需要通过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系统回复的申请件,应由支队领导签发。

(七)送达

告知书和答复材料应在法律规定期限之内送达申请人(以邮局投递日期为准),邮局投递依据作为存卷备查。

(八)归档

对已办结的信息公开申请件,各单位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信息公开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

1.文档目录;

2.《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各类告知书;

4.各项审批表;

5.调阅档案记录;

6.信息公开签收登记表;

7.信函邮寄单证;

(九)复议诉讼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处牵头负责,各单位予以配合。

三、注意事项

(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大队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权利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研究讨论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各单位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各单位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四)在向他人提供信息公开材料时,应逐页加盖复印章,并仔细填写空格中内容。



索引号

MB1D22465/2024-18366

发布机构

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9

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4-11-19 16:52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大队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本大队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大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 受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照“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要求,负责承办政府信息属本业务范围内的公开事宜,具体包括案件的受理、与申请人的沟通、对申请的实质性判断、答复拟稿等职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令时:8:30—12:00,14:30—18:00;冬令时: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1-85291196  

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178号,邮政编码:310016。

(二)大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告知权利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办理依申请公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可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在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一次申请多个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原则予以调整。对同一申请事项分属不同单位(或部门)管辖的,协商确定受理申请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支队指定办理。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受理

本大队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的答复

本大队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大队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大队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大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大队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大队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大队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大队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上城区人民政府(
http://www.hzsc.gov.cn/)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大队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大队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大队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大队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大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签发

1.大队对申请信息内容作出需要补证、告知、部分告知、不予告知的决定,应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2.需要通过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系统回复的申请件,应由支队领导签发。

(七)送达

告知书和答复材料应在法律规定期限之内送达申请人(以邮局投递日期为准),邮局投递依据作为存卷备查。

(八)归档

对已办结的信息公开申请件,各单位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信息公开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

1.文档目录;

2.《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各类告知书;

4.各项审批表;

5.调阅档案记录;

6.信息公开签收登记表;

7.信函邮寄单证;

(九)复议诉讼

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处牵头负责,各单位予以配合。

三、注意事项

(一)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大队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权利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研究讨论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各单位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各单位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四)在向他人提供信息公开材料时,应逐页加盖复印章,并仔细填写空格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