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聂某向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反映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河豚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处理。
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要求该商家下架案涉商品,后经核查,认为被举报人提供的河豚的销售合同、检测报告、溯源二维码等材料证明其所销售的河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聂某不服上述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27日向上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出售的河豚菜品中包含了河豚肝脏,不符合上述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中发现,被举报人提供了由供货商提供的所售河豚的检验报告[其中,暗纹东方鲀(肝)的检测报告显示河豚毒素实验数据为“未检出”]、合格证、溯源二维码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举报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调查,其表示不同于野生河豚,养殖的河豚肝通常是无毒的,被举报人此前并不知晓不能进行销售。供应商对所售河豚的肝脏进行过检验,未检测出毒素,被举报人此前也未有河豚事项的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举报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行政复议机关建议商家旗下连锁店铺立即停止销售含有肝脏的河豚,并督促被申请人将本案线索移送至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维持了不予立案决定。
三、案例意义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不仅要审查其合法性,更要考虑其合理性。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追究食品安全责任也应依法依规,在食品经营者并无过错、充分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前提下,不随意扩大其法律责任,亦是构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来源:杭州法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