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宝隆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4302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宝隆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9日在职期间工资2949.8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