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你在杭州市上城区祠堂巷46号某单元某室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清波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50号《上城区人民政府清波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1-87028021;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36号四楼。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