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上市监望冒告〔2024〕1014号

杭州慧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杭州慧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兼监事系冒用周某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周某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笔迹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事后利益相关人员对主体登记也不予追认,故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杭州慧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6日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