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纲要(2023—2027年)》提出“实行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开局之年。区金融办党组班子高度重视法治工作,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我办作为区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职责。规范开展合法性审查,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突出成效

(一)部署法治建设年度计划。金融办将法治建设纳入全办年度工作计划,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对于法治建设工作靠前指挥、亲自谋划,定期听取、部署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同时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专门召开了办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部署法治建设工作。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建设、反腐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党组的首要责任、直接责任和全面责任。坚持正面学习教育与反面警示告诫相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学习。通过抓纪检督查检查,形成对干部职工作风效能建设常态化监督。

(三)营造法律法规学习氛围。注重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将学法用法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制定《2023年度区金融办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计划》,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理论学习,增强法治能力素质提高。先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小贷公司监管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法规的学习,以及有关扫黑除恶、国家安全等法律内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健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主要负责人带头作用,将学法用法融入业务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和工作计划,加大日常的督促落实,带动形成法律法规学习的自觉。突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金融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托党组中心理论论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党员干部集中学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将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干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进一步推动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规范行政行为。积极推进内部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对照机构职能和权限,梳理完成权责清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事项办理流程,规范依法行政的标准和行为,加大权力的监督约束。加大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监测,定期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督促干部掌握和运用业务法律法规的水平。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考试,承担监管职责的7人取得行政监督管理资格证,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三)完善风险化解机制。提升金融领域治安防控水平,探索建立金融领域打击非法集资分工协作、联动合作的长效机制,强化金融支撑和保障作用;加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日常监管。建立金融风险台账,定期跟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协调推进机制。

三、推进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当前,我办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普法宣传形式不够丰富,法治工作创新不足。普法活动开展中宣传形式较单一,宣传力度待加强,教育广度的深入性、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权限有待提升,在涉众金融风险定性上、处理上需要依靠与其他各部门共同会商、共同处置,在主动“早发现、早处置”上存在一定难度。

四、2024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我办将根据省、市、区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部门的沟通渠道,建立全面的金融普法服务体系和长效金融普法宣传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区司法局、各街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借助金融城发展联盟契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金融普法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细化普法措施,丰富宣传手段。联合各街道、管委会持续性地对区内社区、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提升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律素养和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利用新媒体便捷、实时、受众率广的优势,开展金融法律知识普及内容,切实提高群众对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规范考核机制,检验工作绩效。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以及若干个考核办法实施。树立正确政绩观,更快更好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