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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陈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1954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 被申请人哆啦严选(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陈胜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工资人民币23374元。二、被申请人哆啦严选(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陈胜缴纳2022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具体社会保险险种、缴费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核定,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申请人陈胜承担。三、驳回申请人陈胜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