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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罗来志诉杭州市江干区中古珠宝商行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7-26 14:23 点击率:

杭州市江干区中古珠宝商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罗来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192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中古珠宝商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罗来志缴纳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项目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二、驳回申请人罗来志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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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罗来志诉杭州市江干区中古珠宝商行
发布时间: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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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罗来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1921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中古珠宝商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罗来志缴纳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项目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二、驳回申请人罗来志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履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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