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音为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子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116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音为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刘子萌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13388元;二、被申请人杭州音为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刘子萌补缴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时段、项目、标准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相关规定确定,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