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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吴成捷诉浙江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6-27 13:27 点击率:

浙江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成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933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浙江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吴成捷补缴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补缴的险种及补缴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2、驳回申请人吴成捷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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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吴成捷诉浙江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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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成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933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浙江第一健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吴成捷补缴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具体补缴的险种及补缴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2、驳回申请人吴成捷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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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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