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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张飞飞诉杭州金色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4-04 14:50 点击率:

杭州金色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飞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37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金色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飞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工资人民币7876.78元;二、驳回申请人张飞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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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张飞飞诉杭州金色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4-04
信息来源: 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杭州金色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飞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37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金色雨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飞飞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工资人民币7876.78元;二、驳回申请人张飞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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