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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仲裁公告 吴雪梅诉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
来源: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2-23 16:45 点击率:

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雪梅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2)390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雪梅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17.93元。2.被申请人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雪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4817.93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驳回申请人吴雪梅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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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吴雪梅诉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2-23
信息来源: 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量:

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雪梅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2)3902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雪梅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17.93元。2.被申请人臻韵(杭州)丝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雪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4817.93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驳回申请人吴雪梅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