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一直使用汽车保险公司赠送的洗车券,在某车行洗车。春节前夕,王先生如同往常一样前往车行洗车,洗完后被店员告知因临近春节不能用券,洗车100元/辆。因为不是第一次来洗车,所以开始洗车之前双方都没有沟通,洗车券上也没有注明节假日不可使用。王先生支付100元后,越想越气愤,拨打12345投诉,寻求帮助。

经核查,洗车行内有明码标价,墙上张贴了春节调价的告示:1月10日—1月20日小车清洗100元/辆。商家认为春节前是洗车高峰期,阶段性涨价是行业惯例,且已在店内张贴告示,投诉人若嫌贵,可等节后恢复正常营业再来使用洗车券。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商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如果没有在洗车券上注明使用时间或限制使用时段,那么就应当给前来洗车的持券人提供正常的洗车服务,不得以特殊时段临时调价为理由,拒绝使用洗车券。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洗车行退还了王先生部分洗车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临时增加预付卡协议内容,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商家按照约定正常使用预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