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仕健健身有限公司江干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洪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4190号已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4190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杰仕健健身有限公司江干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洪敏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工资人民币8750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