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区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与提升工作,规范全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限额以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进场交易范围

限额标准以公布的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准,按目录规定的进场交易范围做到“应进必进”。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项目的除外。

二、明确有关操作规范

(一)交易前准备

1.交易申请前项目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含国有、集体资金),项目资金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城建计划或年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

2.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一编一审”,即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委托另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成交价低于预算价50%的,将影响项目绩效评价。工程类项目暂列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5%。

(二)交易中组织

3.应按照统一发布的小额交易文件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技术资料应上传至平台免费下载。

4.原则上应以公开交易方式择优确定成交人,可采用最低价法、合理低价法、双随机信用法和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自交易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10日,并对交易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与交易文件同步上传,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除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工程外,原则上2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法。

5.采用协议方式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与拟定成交人就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价格、质量要求、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并制作记录。

6.应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成交候选人。成交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15日内,应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同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7.竞标项目重新组织交易后潜在承包人仍少于3家的,可以开启、评审响应文件,从现有潜在承包人中确定成交候选人。

(三)交易后管理

8.履约保证金鼓励采用保函第三方担保形式收取,工程类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且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1.5%。

9.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外,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变更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变更金额加原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批复的项目概(预)算额,严禁超出限额标准。累计变更金额超出合同价10%10以上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单独发包组织实施。

10.各单位应建立履约信用结果反馈机制,在小额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信用评价市场主体被查实存在上城区小额交易活动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情形之一的,应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发现后及时将不良信用信息上报行政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不良信用信息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良信用信息统一在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包人可拒绝其参与本单位的小额交易活动。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限额以下项目进入限额以上指定平台交易的,按限额以上平台规定执行。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二)未要求进场交易的小额项目优先在政采云电子卖场、尚小易平台小额便利店采购,网上超市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可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平台外交易的项目应保存交易记录全过程留痕。

(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交易,存在平台外交易、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转包的,资金监管单位可不予拨付资金。

(四)小额交易活动列入区营商环境行动、区年度综合考评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若有不明事项,请联系区公管办,电话:87654192、 87654252。

 

附件:上城区小额交易活动负面清单


 

                 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2023 12 6



附件

上城区小额交易活动负面清单

行为主体

禁止内容

发包人

1.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交易文件的潜在承包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交易的其他情况。

2. 强制潜在承包人组成联合体共同交易,限制潜在承包人之间的竞争。

3.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承包人。

4. 在成交人确定前,发包人与潜在承包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 发包人和成交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 设定最低响应限价。

7. 与潜在承包人串通交易。

8.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交易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9. 暗箱操作”“先实施后交易的虚假交易。

10. 以报名、考核结果等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及其补充文件的前置条件。

11. 限定潜在承包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和限制经营者参与交易活动。包括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交易活动;设定与发包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承包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12.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后通过小额交易平台发包规避招标,或将应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平台以外交易的。

代理机构

1. 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 代理机构未在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交易事宜。

3. 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发包人、潜在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 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参与响应,或为所代理的交易项目的潜在承包人编制响应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5. 发包人(代理机构)编制的交易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成交人响应。

6. 发包人(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响应文件。

7. 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8. 代理机构对于发包人、潜在承包人,评审人员等提出的违法要求没有抵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行为主体

禁止内容

评审人员

1. 评审人员收受潜在承包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 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3. 评审人员擅离职守。

4. 评审人员违反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

5. 评审人员私下接触潜在承包人

6. 评审人员向发包人征询确定承包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潜在承包人的要求。

7. 评审人员对被否决的响应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

8. 评审人员暗示或者诱导潜在承包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潜在承包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9. 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10. 对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审。

潜在承包人(成交人)

1. 潜在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响应,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2. 潜在承包人相互串通或者与发包人串通,潜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评审人员行贿。

3. 潜在承包人相互串通交易。

4. 潜在承包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交易。

5. 潜在承包人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交易。

6.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交易。

7. 潜在承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8. 向发包人、代理机构、评审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9.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10. 成交人与发包人违反交易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成交人与发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 成交人将成交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或将成交项目肢解后违法转让给他人。

承包人

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擅自终止合同,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

2. 承包人在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将交易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严重违反交易文件、响应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到岗履职。

4. 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非合同约定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5. 承包人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质量隐患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 承包人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验收达不到合同要求。

7. 承包人通过挂靠承揽业务。

8. 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9. 项目履约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