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曾鸿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3069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一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曾鸿瑜经济补偿金4227元。2.被申请人一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曾鸿瑜补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社会保险险种、缴费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现行社保有关政策法规核定,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曾鸿瑜自行承担)。3.被申请人二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未足额支付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申请人曾鸿瑜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