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爱根:

20230807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为上城区八卦新村34单元***室业主。案涉房屋所在的八卦新村建成于1993年,为玉皇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八卦新村于1999年撤村建居。案涉房屋未取得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毛爱根为其初始户主,且未有过户记录。案涉房屋南侧有“L”形天井。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用彩钢板盖棚封包天井,于2000年前后出租给快递企业做快递驿站。盖棚天井面积为14.42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

1: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613日在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违法建设的位置、结构、材料等情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违法建设的面积的事实。

2: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613日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视频1份,确认了本案的案发时间、地点、位置,违法建设的结构、材料、面积等基本情况,初步确认你的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94日、202397日询问两名见证人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确认了本案的案发时间,你的违法建设的地点、位置、结构、材料、面积等事实,证明了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取证过程等情况。

4:两名见证人分别于202394日、202397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工作证复印件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了见证人的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于202375日从公安部门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1份,证明了你的身份信息。

6:杭州玉皇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87日、911日向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明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你房屋的产权属性,房屋业主、天井盖棚未经审批的事实。

7: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1份,确认上城区八卦新村34单元***室南侧搭建的构筑物未经规划许可。

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的规定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8116号)的相关规定,你的违法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三款第(二)项第1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的,限期拆除,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1.违法建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陆勇

联系电话:0571-86081959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复兴南街258

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

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