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明确各地要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2022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要求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明确提出,需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实施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细化分工,压实责任。2023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3〕42号)。为满足新形势新要求,更加科学、精准、有力地推动新时代美丽上城建设工作,制定了《杭州市上城区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排污口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建设美丽杭州重要窗口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

4.《杭州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23〕42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谱写奋进新时代、建设新天堂的壮丽篇章,为加快建设独具韵味的国际化现代化共同富裕典范城区作出积极贡献。

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生态智卫等应用,实现排污口动态监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关于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共提出了个方面13项具体任务。

1.开展排查溯源,包含项工作内容。一是摸清底数,全面对排污口位置、种类、数量、特征、排放去向、审批情况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开展排查、复核、查核;二是建立排污口清单,结合排污口排查复核情况,建立排污口清单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录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系统。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和管理主体清单。

2.实施分类整治,包含项工作内容。一是明确整治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情况,梳理形成问题排污口清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二是坚决依法取缔,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三是有序清理合并,尽可能清理合并各类排口,打通截污纳管最后一公里。四是全面规范整治,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以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五是组织试点先行。按照省、市试点工作安排,结合亚运保障工作需要,对亚运水环境质量保障核心水域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先行先试开展整治。

3.严格监督管理,包含项工作。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审批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排污口监管责任,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是强化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五是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区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第一方面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区本级依托区治水办(河长办)成立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区住建局统筹负责新建、改建雨污水管网的规范实施和新建、改建河道新增入河排水口的规范设置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和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各街道要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方面是严密组织实施,严格督查问责。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和各街道要建立健全调度、通报、督导、问责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对进度严重滞后以及监管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和其他对口部门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分年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明确排查、整治、验收等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方面是加强社会监督,共享共治排污。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文件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本文件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2023年9月30日起开始施行。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机关: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

解读人:承伟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0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