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认定的事实:2022年4月,我局接到王友亮投诉,反映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拖欠王友亮工资13397.13元、张辉工资2584.51元、陈令工资1864.51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自签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王友亮工资13397.13元、张辉工资2584.51元、陈令工资1864.51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