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上城区蓝领公寓(临时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租房困难,根据《关于加快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杭房租赁〔2017〕1号)、《杭州市临时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杭房租赁〔201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蓝领公寓筹建运营工作的通知》(杭房租赁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城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城区范围内政府主导,国有或集体企业投资运营蓝领公寓的管理。

第三条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区长为组长,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住建、规资、城管、消防、交警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杭州市上城区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住建局(简称筹建办),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蓝领公寓筹建管理

第四条 制定计划。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人员布局,由领导小组统筹考虑,制定蓝领公寓实施计划,以国有或集体企业为建设主体,分阶段、分项目申报落实。

第五条 项目选址。最大限度利用将拆未拆房屋、空置存量房屋和暂时闲置土地进行改建或新建,积极推进蓝领公寓的筹建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根据“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实施主体向区筹建办报送建设方案,由区筹建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蓝领公寓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并报市住房租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筹建过程中,项目主体负责项目施工质量及安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做好指导、巡查及监督工作。项目竣工后,由区筹建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报市住房租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蓝领公寓使用管理

第七条 区筹建办负责本区蓝领公寓租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考评工作;各项目建设主体负责蓝领公寓的入住审核、运营管理、消防安全、防疫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所有房源应统一纳入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九条 蓝领公寓投入使用前,应将租赁通告报区筹建办备案,通告中应明确:申报要求和范围、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流程、房源情况、租金标准等内容,备案后方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招租。

第十条 蓝领公寓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成本等因素,按低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70%。

第四章 蓝领公寓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单位。蓝领公寓的承租单位原则上是杭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物业管理、住宿餐饮、城市保洁、保安服务、公共工程建设及养护、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文化娱乐、电子商务、中介或咨询机构等服务性行业的单位。

第十二条 入住对象。租赁蓝领公寓,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取得租赁资格后,入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非杭州市区户籍或新入户杭州不满三年人员; 

(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上城区无房(含直管公房);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房及其他区蓝领公寓。

入住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仅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用人单位按照受理通告的要求,受理本单位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核对校验。

(二)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房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天,并接受举报。

(三)申请。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蓝领公寓入住申请人员信息、租赁需求后,向各蓝领公寓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及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四)审核。运营单位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入住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住建局复审,符合条件的确认申请人员入住资格。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蓝领公寓由用人单位及租住人共同与运营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统一纳入杭州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各方主体相关情况、入住人员信息、房屋坐落和面积、设施状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押金、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使用及修缮、合同变更和解除、停止租赁、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签订租赁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协助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做好入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退租及延续。租赁期限内,用人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注销、吊销等不再符合申报要求和范围情形的,应主动配合运营单位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原入住人员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提出租赁申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用人单位如需继续租赁的,应按程序重新向运营单位进行申报,经区筹建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腾退。

第五章 蓝领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筹建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过程及作业设施的安全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项目主要负责人对蓝领公寓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除纯装修项目以外,新建、改建项目应按要求委托第三方监理进场监督,第三方监理每月三次向区筹建办出具巡查意见,项目完工后,出具项目整体监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防疫管理。防疫期间,根据市、区防疫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建项目要在项目出入口做好施工人员的亮码、测温工作并登记在册;为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现场人员正确使用,未佩戴口罩及未测温、亮码人员不得入内。运营项目原则上保留一处出入口,同时做好进出人员的亮码、测温工作,项目配套的集聚性场所的使用根据区筹建办的要求决定是否开放。

第十八条 消防管理。蓝领公寓项目需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尤其是夜间防火巡查;原建筑为敞开式阳台的房屋不得做封闭处理;所有房间需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等设施并做好后期养护管理;电动车需停放于集中充电场所,电动车、电瓶不得入户充电。

第十九条 部门职责。蓝领公寓各方案审批成员单位要做好在建项目的巡查、检查,区规资、城管部门检查中发现未按设计方案批复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要及时制止并向区筹建办通报;区交警部门检查中发现未按设计方案批复要求设立标识标牌、人行车辆出入口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区筹建办通报;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在建项目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未按方案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区筹建办反馈;属地街道要将在建蓝领项目纳入日常安全巡查范围,发现存在影响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情况的及时制止并向区筹建办反馈;区筹建办根据各部门反馈情况,对未按方案批复进行建设的、擅自改扩建的、存在可能影响安全生产情形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签发《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未整改完成的不予办理项目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蓝领公寓的;

(二)用人单位累计2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用人单位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以上无人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六)将房屋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八)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相关违规信息在蓝领公寓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二)将其违规行为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

(三)将其违规行为通报区联合征信系统相关管理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四)自取消蓝领公寓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三倍收取房租;

(五)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蓝领公寓,入住人员5年内不再具有蓝领公寓入住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蓝领公寓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上城区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城区筹集建设临时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