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18时40分许,位于上城区丁兰街道的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侧斜桩机基坑坍塌事故,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后因医治无效于11月21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刻赶赴事故现场,要求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应急排险、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立即开展在建工地基坑作业安全专项大排查,全面打响在建工地安全保卫战,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110联动警情后,立即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丁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勘察、调查、询问等工作。同时,委托建筑领域相关专家对事发基坑和现场安全环境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形成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10·14”基坑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位于丁兰街道大农港路与同协路东北侧,总建筑面积55105平方米。于2020年10月30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2020年11月27日,规划竣工时间:2022年8月21日。目前施工阶段为部分围护桩,部分基础。
建筑工程项目明细单 | ||||||
名称 | 建筑面积或长度(平方米/米) | 层数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地下室 | 22100 | 0 | 22100 | |||
1号楼(门卫及消控室) | 87 | 87 | 0 | 1 | ||
2号楼 | 32881 | 32881 | 0 | 5 | ||
3号楼(汽车库人行出入口) | 37 | 37 | 0 | 1 | ||
总建筑面积:55105.00 地上建筑面积:33005 地下建筑面积:22100 |
(二)相关参建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类型:机关;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新大楼东楼;法定代表人:徐某(7月15日前),项某某(7月15日后)。
2.总包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国企;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崔某;注册资本:壹拾壹亿伍仟零壹拾伍万;成立日期:2001年6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营业范围: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地基基础工程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专业分包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0号1幢1号楼2层259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贰仟万整;成立日期:2017年8月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承接: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凭资质经营)等。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4.监理单位: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888号1104室;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零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7年6月26日;营业期限:1997年6月2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及咨询等。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相关参建单位关系图
(三)项目承发包情况
1.项目总包:2020年9月15日,经公开招标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工程项目。2020年10月20日,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原江干区教育局)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施工合同》。
2.基坑围护分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就围护工程达成协议,签订《基坑围护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价款包含材料费、运输费、施工打拔费、租赁费、机械费、人工费、现场措施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3.施工班组:2021年10月11日,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向合作单位浙江省华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调侧斜桩机武某班组人员到事发工地。13日下午,武某擅自将施工班组委托给鹿某阳后便离开工地。13日下午至14日事发期间,朱某某、陈某某(福世德安全员)、武某(微信遥控指挥施工),在明确知悉施工班组由鹿某阳指挥施工的情况下,仍放任该班组危险作业,直至事发。
(四)钢格构斜撑施工介绍
1.施工顺序
施工准备→土方开挖→测量定位/标高控制/复核→反力架施工→滚轮架安装→安装角度调整托架→安装搅拌及推进装置→格构柱吊装就位→水泥桶及拌浆系统就位→启动搅拌装置(反转缩小搅拌头直径)→启动供浆系统→启动推进系统推进至设计标高→搅拌系统正转扩大搅拌头→供浆搅拌→回收钻杆→下一根桩施工。
2.工艺原理(事发作业面剖面图)
图中1为冠梁,2为建筑结构,3为斜向支撑桩,4为止水片,5为基坑底板,6为围护桩,7为土壤改良部分。
(五)事故桩机基本情况及钻杆拆除方案
1.事故桩机基本情况。桩机名称:液压式支撑桩机;生产厂家:安腾机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型号:XP-300;产品编号:CC20-08S;出厂日期:2020年8月2日。桩机于2021年9月27日进场安装,28日投入使用,已钻孔10多幅。事发时施工法桩号为深基坑西侧2-J至2-H轴。
2.钻杆拆除方案。事发桩机钻杆由三节组成,第一节6m,第二节9m,第三节9m,每节钻杆连接处为旋转螺套连接。施工前需在桩机周围挖出直径约2m,深约2m的基坑,在拆除过程中,需由工人下至基坑底部,先找到两节钻杆连接处,在底端钻杆处插入销子,反向启动机器使要取出的那节钻杆反向旋转脱离底端钻杆的螺母,再用吊车吊出要取出的上面那节钻杆。事发作业面因表层土(约2m厚)未按施工方案去除,基坑扩挖至直径约4m,深约4m。
(六)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刘某,男,39岁,工作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
2.虞某某,男,37岁,工作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执行经理。
3.阮某某,男,49岁,工作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员。
4.宋某某,男,32岁,工作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员。
5.曹某,男,25岁,工作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员。
6.胡某某,男,42岁,工作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公司实际负责人,项目实际管理人。
7.李某,女,35岁,工作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制图审图员,具有一级建造师资质。
8.陈某某,男,33岁,工作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安全员。
9.朱某某,男,44岁,工作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施工员。
10.武 某,男,职务:借调桩机班组长、指挥员。
11.胡某根,男,58岁,工作单位: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2.管某某,男,工作单位: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安全专监。
13.鹿某阳,男,职务:借调班组施工人员,系事故中重伤者,后因医治无效后于11月21日死亡。
14.鹿某龙,男,20岁,职务:借调班组施工人员,系事故中轻伤者。
15.徐某某,男,21岁,职务:借调班组施工人员。
16.鹿某恒,男,21岁,职务:借调班组施工人员。
17.涂某某,男,52岁,个体户,职务:挖机驾驶员,持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工种:挖掘机操作,级别:中级,发证时间:2018年7月13日,证书有限期6年。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10月14日,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工地上,侧斜桩机班组临时带班鹿某阳指挥挖掘机在深基坑西侧2-J至2-H轴处挖出一直径约4m,深约4m的超深基坑。下午18时30分许,桩机班组完成旋喷作业后,在卸除第二节钻杆时,因钻杆卸除工艺需要,后台注浆工鹿某龙进入基坑内给第二节和第三节钻杆连接处插销子(注:钻杆是螺纹的,插进销子固定第三节钻头后,反向启动桩机才能使第二节钻杆通过旋转脱离与第三节钻头连接处的螺套),因连日阴雨,基坑内有积水,钻杆连接处淤泥较多,鹿某龙无法及时清理,鹿某阳见状便也下到基坑内帮鹿某龙清理淤泥。18时35分许,两人清理完第二节钻杆前段处淤泥开始安插销子。18时40分许,为防止第三节钻杆坠入钻孔内,两人准备用钢丝固定住第三节钻杆,正在坑底扒淤泥时,基坑南侧发生土方坍塌,鹿某龙被土方砸中头面部,鹿某阳被土方掩埋。
(二)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因医治无效于11月21日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三)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18时41分,桩机班组人员鹿某恒立即拨打120、110和119,同时报告浙江一建项目经理部,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拨打110、120等部门电话报警,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监督部门。
18时51分,鹿某阳从被坍塌土方中救出,120、110、119先后到达。
19时20分,项目部随120将鹿某阳、鹿某龙送至杭州中医院丁桥院区进行救治。
(四)信息报送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8时43分,上城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度区公安、消防、应急、住建、卫健及属地丁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五)善后处理情况
1.重伤人员鹿某阳。事故发生后,浙江一建项目经理部积极展开伤员救治和家属接待工作,10月16日浙江一建项目经理部在与鹿某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后,经家属要求,鹿某阳被救护车运往老家徐州进行救治,11月21日因医治无效死亡。
2.轻伤人员鹿某龙。事发当晚在杭州中医院丁桥院区检查治疗后即出院在宾馆内休养,目前在康护休养期。
三、现场勘验情况
(一)事发工地与周边环境示意图
(二)现场施工位置CAD示意图
(三)基坑与周边环境示图一
(四)侧斜桩常规作业示意图
(五)事发基坑与周边环境示意图二
(六)塌部位和人员掩埋位置示意图
(七)基坑作业挖掘机
五、基坑坍塌技术分析
2021年10月15日,事故调查组邀请建筑领域郑锡荣等三位专家对现场安全环境进行了踏勘和事故原因分析,并对台账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专家组于2021年10月16日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摘要):
(一)基坑作业面较小且没有围护,基坑边坡突然坍塌,导致作业人员被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任由作业人员在危险区域作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四)当天下午下大雨,土体含水量较大,也是造成坑壁土方失稳坍塌的原因之一。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基坑作业面较小且没有围护和放坡,基坑土体突然失稳坍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具体原因如下:
1.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基坑进行放坡或围护。放置侧斜桩施工桩机的临时性开挖基坑未按《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进行放坡或围护。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备注: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1.3.2地质概况,标注基坑位置土质为:杂填土和粉质粘土。应按照表9.2.4黏性土标准放坡。
3.未认真审核事发基坑位置安全风险性。事发基坑距工地主道仅1.5m,且当天工地在进行浇筑施工,重型水泥搅拌车进出主道,对基坑自稳性造成严重影响;侧斜桩机操作台和挖掘机停放位置临近基坑,违反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80-2009)6.3.9“除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外,基坑边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机具。”的安全规定。
(二)间接原因
1.伤者鹿某阳、鹿某龙,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现场安全基础进行确认,违规冒险进入未做围护或放坡的深基坑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专业分包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相关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疏于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制定和审核涉及危大工程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并向总包单位申报,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制定基坑作业施工方案和基坑防垮塌方案。未对基坑做围护或放坡。在项目招标时,用制图员李素的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作为项目经理资质承揽工程,导致该工程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缺位,现场安全隐患问题不能得到专业的管理和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项目施工(总包)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缺失,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人员管理责任未落实,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对专业分包公司实施有效管理,未对分包公司合同中的人员资质和配置情况进行有效审核,未对分包公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未对分包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不到项目施工现场的问题进行纠改,未对各级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尽责的问题进行督导,未制定落实雨天基坑防坍塌安全工作预案,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隐患排查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
4.监理单位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落实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指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对总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尽责的问题进行纠改,未对分包单位提交的基坑施工方案进行细致审查;未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缺位的现象进行督导;现场巡视不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10·14”基坑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2人)
鉴于事故中受伤人员鹿某阳已经病故,鹿某龙无主观过错,建议对两人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朱某某,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离岗、脱岗,未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管,未对安管员和班组长离岗脱岗问题进行责改,致使项目安全管理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某某,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切实履行项目安全管理员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脱岗、离岗。未对基坑无围护无放坡隐患进行排查纠改,未向总包方报备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武 某,桩机班组长、指挥员。未组织对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未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进行纠改和报告,离岗、脱岗,私自将班组施工委托给鹿某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行政处罚单位(3家)
1.专业分包单位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相关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疏于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认真制定和审核涉及危大工程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并向总包单位申报,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制定基坑作业施工方案和基坑防垮塌方案。未对基坑做围护或放坡。在项目招标时,用制图员李素的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作为项目经理资质承揽工程,导致该工程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缺位,现场安全隐患问题不能得到专业的管理和处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00.00元(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施工(总包)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人员管理责任未落实,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对专业分包公司实施有效管理,未对分包公司合同中的人员资质和配置情况进行有效审核,未对分包公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未对分包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不到项目现场的问题进行纠改,未对各级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尽责的问题进行督导,未制定落实雨天基坑防坍塌安全工作预案,未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隐患排查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00.00元(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监理单位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落实监管职责,未及时有效指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对总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尽责情况进行纠改,未对分包单位提交的基坑施工方案进行细致审查;未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缺位的现象进行督导;现场巡视不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四)建议行政处罚人员(4人)
1.虞某某,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未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推进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未督促公司安全管理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在建工地安全工作形成有效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安全组织和检查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个人处以2020年年收入158453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既罚款63381.00元(陆万叁仟叁佰捌拾壹元)的行政处罚。
2.胡某某,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实际负责人。疏于对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冒用公司制图、审图员李素的一级建造师资质投标,形成事实上危大工程深基坑专业分包项目无项目经理。放任公司安全管理员陈某某、桩机班组长武某离岗脱岗,致使工程脱离专业管理,危险未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个人处以2020年年收入108098.0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既罚款43239.00元(肆万叁仟贰百叁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3.李某,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制图审图员,违规将其一级建造师证出借给公司,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隐患未能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管某某,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专监,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总包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未督促总包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未及时纠正总包方和专业分包方在桩机施工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中的不实记录问题,未对桩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和总包方、专业分包方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建议单位内部处理人员(5人)
1.刘某,系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和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基坑作业现场进行例行安全检查的违规行为督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刘峰作出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阮某某、宋某某、曹某系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安全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总包方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人员未按规定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员、桩机班组长脱岗、离岗以及未按规定对基坑进行安全检查的违规行为未及时督促指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阮某某、宋某某、曹某作出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胡某根,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职责,对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松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鉴于其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由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规定对胡某根作出处理,相关处理情况报区住建局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工地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对项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施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要做出深刻反省,扎实整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杭州福世德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规定,落实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严格落实项目经理项目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现场带班制度,认真遵守施工规程和技术规范,全面实施全员教育制度,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加强对工地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工程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要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针对此次事故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住建局备案。
(四)区住建局。作为建筑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实行跟踪督查。要加大对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整治施工现场无证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要将本起事故在辖区建筑行业内进行通报,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建筑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五)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本行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丁桥单元JG0404——19地块36班中学项目
10·14”基坑坍塌事故案调查组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