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你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请求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撤销WX2022038715****号《不予受理告知单》;2.立即执行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604190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2年3月3日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你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2022年3月6日,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对本案的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经本机关书面及电话与你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为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WX2022038715****号《不予受理告知单》,该《不予受理告知单》系笕桥街道办事处对你于2022年1月6日向杭州市信访局网上反映的处理,属于《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对信访事项的反馈。你多次投诉笕桥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街道办均予以答复。
《不予受理告知单》未新设你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故,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