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进一步鼓励全区人民调解员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我区诉源治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原《上城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原《江干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在发文主体、补贴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需要重新制定出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第二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专职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每年适度调整。调解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主要分为总则、“以奖代补”发放标准、其他注意事项、附则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定义和适用范围。赋予人民调解和“以奖代补”清晰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以奖代补”,是指根据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成效,确定标准予以奖励。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二是明确补贴标准。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四类分档计奖,补贴案件必须为调解成功并已经履行完毕的纠纷案件。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及典型案件,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三是提出调解案卷的要求规范。简易类纠纷的口头调解要求登记基本情况和信息,简易类纠纷的书面调解、一般类及以上的纠纷调解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

四是关于不予补贴的四种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已被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列入奖励范围的纠纷案件、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其他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予奖励的纠纷案件的四种情况,不予补贴。

四、适用范围

坚持“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员委员会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进行奖励。

五、解读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解读人:赵卫健

联系方式:0571—86799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