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政〔2015〕67号)、《杭州市上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上政函〔2022〕2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要点以及三定方案内容来制定:
一、应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起草拟订全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楼宇经济的政策措施,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投资环境的整体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境内外投资推广活动,与各类工商组织机构开展投资促进战略合作;
(三)负责外商投资年度目标制定、考核、统计监测,指导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四)负责招商引资、楼宇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标准。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杭州市上城区投资促进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