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城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21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1.年检对象。2021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2021年12月31日前成立登记的基金会;
2.年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情况等;
5.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检年报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网上填报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等;
2.扫描后上传的材料: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外,2021年费用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可自愿提交;
3.送区民政局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1)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慈善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合作方、运行时间、目标、受益方、已经取得或预期成效及收支明细等。
(三)基金会: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
2.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年报处理。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需提供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年检年报时间、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时间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年检方式
1.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填报。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等浏览器登录,在线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有关附件。
2.填报路径。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在首页将“省级”切换到“上城区”后依次点击“部门服务→区民政局→按责任处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相应年检事项→在线办理”的路径,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后,按照说明在线填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三)年检程序
1.自查并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工作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待预审通过后,社会组织要进行网上文书确认,依次点击“我的-办事记录-年度检查办件-文书确认”。社会团体请签字后上传《报告书》尾页(社会团体签章页)完成文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基金会将《年检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签章页。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22年6月30日前,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对社会组织年检年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提出意见建议,并加盖印章。党建工作机构是杭州市上城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社会团体,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纸质材料直接报送区民政局。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区民政局依据年检审查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作出年检结论,并在法人登记证书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五、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社会团体审查标准: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1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3.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标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基金会审查标准:
1.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2.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双随机”工作,对部分基金会开展抽查、专项检查活动。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3.各基金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回顾总结一年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基金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并按时报送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5日内补正。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六、注意事项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二)我局将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另行通知),将结合抽查结果,确定2021年度的年检结论。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年报结论将在登记管理机关官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六)其他注意事项:原江干区的社会组织名称、住址、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信息未将“江干区”变更为“上城区”的,年检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1.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888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窗口;
2.网上账号和密码找回咨询电话:4008884636;
3.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1050495;
4.业务主管单位网上联办系统咨询电话:87050216;
5.社会组织年检业务联系电话:0571-87654124。
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