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街道)。

一、夯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

1.区政府将政务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部门(单位)和街道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推进、指导、协调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区司法局、区监察委员会依职责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区委保密办负责指导、监督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上城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有关微信、微博等有关宣传工作。

2.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区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3.部门(单位)和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具体工

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4.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未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时间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合理、违规收取费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纠正不到位,因此被上级考评督查扣分或造成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败诉的,通报区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对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单》或《政府信息公开任务交办单》,应做到全面理清事实、按期如实反馈,不得隐瞒、推诿。因相关单位反馈内容不实或未尽协查责任,导致被上级督查扣分或复议被纠错、行政败诉的,考核中从重扣分并通报区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6.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1.实行按双周及时更新信息制度。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需公开的信息更新公布在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

2.实行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年度报告制度。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全区部门(单位)和街道及时做好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汇报全区每季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三、严格政务公开工作审查

1.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审核,相关部门配合。

2.部门(单位)和街道有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区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3.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公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由所涉及单位的分管领导签署书面意见,明确不予发布的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4.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部门(单位)和街道公开信息应按照“三审三校”原则加强文字审核,并根据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的权限设置,严格落实审核工作。

四、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评议

1.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委考评办年度安排,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对全区各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和年终考评,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或改进意见,考核结果纳入区直单位年度综合考评。

2.根据省、市测评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将把是否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作为评议的重要内容。

3.部门(单位)和街道应根据考评情况进行整改和完善。

五、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反馈

1.部门(单位)和街道应通过设立公开电话、互动平台、电子邮箱等形式,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动态公示栏中,对群众意见及时进行反馈。

2.强化工作职能,认真受理与政务公开相关的各种的投诉,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或解决,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群众点题公开的事项,除涉密等不可公开的内容外,部门(单位)和街道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反馈,并在政务公开专栏公示,特别复杂的内容可视情延期至20个工作日。

5.对不属于政务公开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件,按信访有关规定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

六、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备案

1.设立专门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政务公开的有关资料。

2.应归档备案的资料,包括上墙、上网等形式公开的材料的备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件整套材料,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反馈材料,其他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

3.归档备案的材料要做到真实、齐全、完整。

附件:1. 上城区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2.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3.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机制

   4.上城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制度

   5.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6.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7.上城区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附件1

上城区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城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类政务新媒体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各类政务新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开的所有行政机构及其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各单位通过上述途径对外公开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途径发布的政府信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并确保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上城区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政务公开网站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有关政务新媒体宣传发布的业务指导,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做好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明确至少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和一名信息发布审核人员,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以及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中政策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实行“三审三校”工作机制,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一)审核标准

1.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有感染力、影响力;

2.内容真实,时效性强,符合国家政策、省、市实际情况;

3.表述准确,角度新颖,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二)校对标准

1.用语规范,表述准确;

2.格式规范,版面精美;

3.认真严谨,差错率低。

(三)实施流程

1.“三审”:工作人员一审,处(科)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

2.“三校”:工作人员一校,处(科)室负责人二校,分管领导三校。

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请示单位主要领导审定。

(四)实施策略

“三审三校”制度,以“人防”为主,“技防”为辅,两者相结合开展。各平台(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政务app、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头条等)原创文字、图片、视频均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1.发稿系统具备三级审核校对流程权限设置,按三审要求,工作人员、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等用户的账号分别具备一审、二审、三审权限后才能做相应的校对、发稿、签发操作。

2.系统对敏感词进行提醒与屏蔽。

3.系统具备外链接内容本地化功能,不链接所有不在可信域名白名单内的外部链接。

4.系统提供签发前的预览功能,工作人员在发布前能提前看到最后发布出来的呈现结果。

5.发布后如果发现内容有问题,可及时修改或撤稿。

第五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关系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厅名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浙江日报、浙江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省政府网站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四)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报道,不得直接使用、刊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不得直接转载没有信息发布资质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刊发淫秽、赌博、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

(五)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转载其他信息发布单位的信息报道,不得对原稿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稿件原意。

(六)制作信息标题应遵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基本规范,遵守文题相符的基本要求,审慎使用网络语言,不得使用不合逻辑、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不得使用“网曝”“网传”等敏感词汇,确保信息标题客观、准确地表达信息(新闻)事实,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

(七)坚持把正确舆论导向贯彻落实到信息采编的各个环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方法手段,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的,应及时将信息进行修改或撤回。流程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发布本区域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应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前述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政府办公室将依据年度政务公开综合考评有关细则予以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行政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中央和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调查、讨论、处理等行政行为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但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机制

为确保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主体职责】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协调机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该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征求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重大信息公开】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设重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审管办、区电子机械功能区管委会、城站广场管委会、东站枢纽管委会、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玉皇山南基金小镇管委会、南宋皇城小镇管委会、皋亭山景区建设管委会、运河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代章。联席会议成员实行动态调整,随工作岗位变更而自动变更,不再另行发文,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会议内容

研究全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重要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研究全区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部署政务公开重点工作;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委托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2.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组长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3.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相关筹备工作,布置交办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

4.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跟踪督促抓好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专项信息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区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责任承担】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该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上城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明确监督主体。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申请人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办公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部门要明确领导责任,依法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履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职责,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向其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监督保障。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街道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单位)和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全区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情况、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和街道要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领导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切实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负责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

四、社会参与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如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区政府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鼓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

五、强化责任追究。区政府办公室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收到的批评、投诉、建议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社会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政务新媒体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治建设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一般一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街道的评议。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教育、医疗卫生、行政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评议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整体情况;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被评议单位针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社会评议结果向区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重要依据。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5

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按照《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司法部门、宣传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配合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含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 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

第五条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文件审签程序,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解读。

区政府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面。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 提高政策解读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 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巡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属部门网站,发现应解读的政策文件未同步发布解读材料或者解读材料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政策文件起草单位予以纠正。


附件6

上城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重大决策公众参与。部门(单位)和街道要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组织工作。

二、明确公众参与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部门(单位)和街道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各部门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安排、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各街道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三、规范公众参与方式。部门(单位)和街道要探索建立民意汇集工作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公众参与规范有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四、完善公众参与渠道。部门(单位)和街道要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积极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工作,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切实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要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附件7

上城区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明确回应责任。部门(单位)和街道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做到线上线下、舆情实情同步处置。

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街道的政务舆情,属地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街道的政务舆情,区政府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门做好舆情回应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舆情收集重点。政府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减税降费、金融安全、生态环境、脱贫攻坚、教育改革、食品药品、卫生健康、养老服务、公正监管、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经济社会热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三、加强收集研判。部门(单位)和街道要紧扣舆情收集重点,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要加强协调、提高效率、精准发力,依托智能搜索、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手段,切实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的政务舆情监测系统建设。要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力度,一般性舆情定期报告,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形成监测报告,并及时转请相关部门和街道关注、回应。

四、做好舆情应对。要细化分级分类的政务舆情界定标准,按照舆情程度,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通过领导信箱、公众问答、网上调查等方式,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征集公众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

五、做好源头处理。部门(单位)和街道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对因特定行政行为引发的政务舆情,要客观全面调查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对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政务舆情,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按照提升治理能力的要求,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以舆情处置为契机,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补齐相关工作短板,从根本上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舆情。

六、提升回应效果。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要主动快速引导、释放权威信号、正面回应疑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针对重大政务舆情,部门(单位)和街道要在网信部门和相关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鼓励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信息化分析处置的能力。

七、激励约束机制。将回应关切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门定期对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先进典型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交流,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视情予以通报、问责;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