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民〔2018〕156号)等要求,现就2022年区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内部治理有效,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没有年检(年报)、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推荐。社会组织如实完整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于11月18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二)审核、公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推荐性目录的建议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确认、公布。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推荐性目录最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社会组织应当遵循客观、有效的总体要求,结合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安排,对照省财政厅编制的《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见附件2),审慎选择较有经验、能力和基础的事项作为承接内容,促进服务供求对接的有效性、稳定性。
(二)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书面证明,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
1.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含)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3.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4.近两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表彰,或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
(三)列入上一年度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申报。但因上一年度发生组织名称变更或承接服务内容变化等需要调整的,应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四)列入上一年度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经审查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从目录中删除。排除出目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入目录的申请。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人:黄茜,电话:0571-86974632,地址:上城区庆春东路1号南楼22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