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上政复〔2021〕39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6日对申请人举报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1年6月6日在浙江XX公司经营的XX店铺“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型号为“U28P2U”的显示屏,该产品宣传页面显示支持HDR Mode,在实际使用中并不支持,店铺客服表述该产品并不支持HDR而是模拟HDR。6月10日申请人认为该店铺虚假宣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要求退一赔三。6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不予立案。理由是宣传页面写有HDR mode并不表示该产品支持HDR 。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请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重新立案调查。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办案程序不规范,存在包庇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页面截图;2.购买订单截图;3.显示器实物图片;.4.申请人与XX店铺客服沟通截图;5.XX平台交易双方协商历史截图;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为“反映在XX购买的屏幕,商家宣传支持HDR功能,实际不支持,消费者现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请调处”。经步核实,申请人在浙江XX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网店购买一款显示器(订单号:XXX)后要求偿,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开展处理。时,申请人反映当事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此作为举报分别处理,予以案源登记,并开展核查,通过网络检查固定案商品销售、宣传页面,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在XX网开设“XX官方旗舰店”,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被申请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涉案商品在网店中的标题为“A0C新品U28P28/BS28英寸4K超清IPS电脑显示器设计师拍摄显示屏 HDR Mode码农代码接笔记本PS4可壁挂升降27”,在宣传页面中有“ HDR MODE”"的字样,并不醒目、突出。在该商品详情中有FHD/SDR与4K/ HDR Mode之间的图像效果对比图,并明示:“解锁SDR开挂的画质3840*2160超清分辨率,洞察每一处细节,六轴色彩解析增强画面暗亮部细节及色彩层次,使非HDR游戏也可以模拟出近乎HDR的图像效果”,未直接在广告中宣传“支持HDR功能”;同时,据当事人自述并出具涉案商品生厂家的书面说明,表明:“ HDR MODE”是指通过软件实现模拟DR图像色彩效果的功能,这个“ HDR MODE”功能在该款商品的设置里有这个选项,该选项下有三个调试选项,分别是:HDR电影、HDR游戏、HDR图片,HDR(High- Dynamic Range)是高动态范围图像的英文简称。据此,鉴于当事人并未在网络页面中宣传支持HDR,“HDR MODE”并不等同于支持HDR,当事人在当时网页宣传及后续调查中亦对其“ HDR MODE”相关的产品特性作了客观、清晰的描述。申请人关于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日予以案源登记,开展核查。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移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21年6月15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因当事人出具只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的书面意见,投诉调解不成)。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电话及12315平台反馈,在告知其对投诉调解不成的同时,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决定和理由。此外,2021年6月24日,申请人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投诉索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平台反馈申请人。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未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凭被举报人的证据予以定案,存在“包庇”等行为。事实上,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组织执法力量予以核查,由于调查纪律等基本要求,核查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方法,并非法定需要告知申请人的事项。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并查看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调取了第三方平台的交易快照,客观全面调查了页面宣传内容,询问当事人并调取了包括厂家情况说明在内的一系列证据材料,通过相关证据材料已足够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不存在片面调查等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投诉登记编号为XXX消费者投诉记录单、申请人提供的网购截图、申请人与卖家的协商截图、产品信息相关截图和照片;2.案件来源登记表;3.通过XX平台调取的申请人购买时的宣传页面交易快照;4.2021年6月15日询问笔录、书证提取单及相关书证、关于投诉情况的说明、订单信息截图及XX网店产品宣传页面截图、厂家关于产品型号U28P2U/BS显示器HDR Mode的情况说明;5.不予立案审批表;6.登记编号为XXX消费者投诉反馈单、反馈页页面截图,登记编号为XXX记录单(系统打印件)、反馈页面截图。
第三人经通知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编号:XXX),称其在XX平台本案第三人开设的店铺“XX官方旗舰店”购买品名为“A0C新品U28P28/BS28英寸4K超清IPS电脑显示器设计师拍摄显示屏 HDR Mode码农代码接笔记本PS4可壁挂升降27”显示器一台,订单编号:XXX。到货后其发现该产品商家宣传支持HDR Mode功能,实际使用中并不支持,认为第三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要求退一赔三,请求被申请人调处。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理,予以案源登记并开展核查,通过网络调查固定涉案商品销售页面,并对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询问笔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调解。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不成立。第三人也不认可申请人退一赔三的要求,只同意退货款并承担运费,调解不成功。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电话以及12315平台反馈到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其调解不成功。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重新立案调查。
另查明:1、HDR为High-Dynamic Range的简称,意思为高动态范围图像。2、XX官网对于型号U28P2U/BS显示器的产品说明,其中对HDR Mode设置功能描述为“优化调整画面颜色与对比度,模拟呈现HDR效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第三人宣传案涉产品支持HDR Mode,实际不支持。被申请人通过XX平台调取的申请人购买商品时XX平台的宣传页面快照显示,第三人在案涉产品页面有关HDR Mode的宣传表述为:“动态图像解析技术”和“洞察每一处细节,六轴素材解析增强画面案亮部细节及色彩层次,使非HDR游戏也可以模拟出近乎HDR的图像效果”。结合XX官网对于型号U28P2U/BS显示器的产品说明,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在网络页面中宣传HDR Mode功能支持HDR,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不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程序方面。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并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其他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同日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经核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人电话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并于同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登记、核查、审批、决定是否立案、告知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6月16日对申请人举报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