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和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现制定区安委会工作规则,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区安委会及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专委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梳理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

5.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6.对工作落实不力、事故频繁发生的街道(管委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巡查、通报、约谈;对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或重点工作进行督办;

7.必要时,协调各相关力量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安委办主要职责

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1.研究提出全区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协调督促区级各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专委办、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街道(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分解下达省、市政府对上城区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定期通报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6.协调、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联合执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7.负责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工作落实不力、事故频繁发生的街道(管委会)、单位,向区安委会提出专项巡查或通报、约谈、督办建议;

8.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每月向区安委会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9.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10.负责各专委办、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11.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专委会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促进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发展;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分析研究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协调处理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梳理成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向区安委会提出建议,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

5.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6.督促检查指导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事故防范工作;

7.督促指导协调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9.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专委办主要职责

各专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1.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2.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3.承办本专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落实本专委会会议决定事项;

4.做好本专委会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总,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每月向本专委会领导和区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5.负责本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6.承办本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安委会及专委会工作制度

(一)区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区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区安委办提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检查制度。

(1)区安委会每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2次, 由区安委会领导带队,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2)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按照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区安委办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3.巡查制度。按计划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对工作落实不力、事故频繁发生的街道(管委会)、单位开展专项巡查。

4.通报、约谈制度。视情对工作落实不力、事故频繁发生的街道管委会、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5.督办制度。对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或重点工作进行督办。

6.报告制度。

(1)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底向区安委会书面提交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街道、执法类、重点签约)成员单位每年底向区安委会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每季度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一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2)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安委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要安全生产类工作信息;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在重大节假日前,向区安委办报告节假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节假日期间每天向区安委办报告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3)区安委会每年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抄报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

7.签发制度。区安委会文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区安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各专委办、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区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区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区安委办每月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各专委办和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的专题会议,会议由区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3.报告(通报)制度。区安委办每年向区安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每月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情况。

4.问询制度。区安委办通过电话、电子政务办公系统、书面等方式对街道(管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重要事项进行了解,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工作情况,被问询单位应按问询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回复。

5.警示、提醒制度。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间节点向有关单位发预警函,针对各类影响较大事故向有关单位发提醒函。

6.督办制度。区安委办根据上级交办、本级发现、群众举报等关于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实施工作督办。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被督办单位应按督办要求作出书面回复。

7.签发制度。区安委办文件由区安委办主任签发。

(三)专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专委办提出。

2.检查制度。专委会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由专委会领导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3.报告制度。专委会成员单位在向区安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时,应同时报告所在专委会。专委会每半年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

4.签发制度。专委会文件由本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专委办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专委会成员单位确定1名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专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承办专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专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报告制度。专委办每年底向专委会和区安委办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每季度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安委办报告一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专委会重要会议、领导批示、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

本规则由上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上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