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经查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其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对上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本公告发布后届满60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021年长期未经营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名单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依职权注销个体户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