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见附件),经查,因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报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缴回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对上述依职权注销登记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本公告发布后届满60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021年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