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上政复(2020)5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请求不明确及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同年3月4日提交了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经申请后,被申请人公开的文件没有明确危房居住人员的安置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危房居住人员安置的法律及相关文件”,也未作其他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上城区政府答复(申公2019XX号);2.《信息公开告知书》(南申公2019X号);3.EMS快递封面;4.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11月26日申请人通过上城区电子政务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危房居住人员该如何撤离安置的法律文件,在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了“纸质文本”,获取信息的方式勾选了“邮寄”。收到此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法定应当作出告知书的时间内,进行了多方面检索,发现在杭上复[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浙8601行初XXX号案件中,被申请人曾提交《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此案人员撤离的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检索到在http://www.hangzhou.gov.cn 网站上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2019年12月24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材料包括:1.上城区电子政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查看页面申请信息);2.杭上复[2017]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2018)浙8601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4.网页截屏;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6.EMS邮寄邮件查询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上城区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载明为“申请公开危房居住人员该如何撤离安置的法律文件。”在所需信息的载体形式勾选了“纸质文本”,获取信息的方式勾选了“邮寄”。2019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查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条例查看网址:”同日,被申请人将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单号:108857518XXXX)向申请人寄送,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上城区电子政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查看页面申请信息)(2019年11月26日申请);2.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3.EMS邮寄邮件查询单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上城区电子政务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甘水巷XXX会议纪要文件。同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南申公2019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并于11月1日将南申公2019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其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内容是否符合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即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申请公开危房居住人员该如何撤离安置的法律文件”;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事实认定不清,与申请人申请要求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危房居住人员该如何撤离安置的法律文件”,可以认为申请人本次要求获取的信息具体指向危房居住人员撤离、安置的法律文件。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网址链接所示法律文件为《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内容从建立房屋安全体系、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开展房屋养护维修、强化各级政府管理职责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涉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部分中未对危房居住人员安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及表述《条例》规定不涉及危房居住人员安置问题,被申请人作出提供《条例》的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事实认定不清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网址链接所示法律文件为《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地方性法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第2目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申公2019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