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和规范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高水平推进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和《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方案》,特制定《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现予以公示。

本文件从2021年2月26日至3月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5日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并明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区科技局办公室 87822625,传真:87830479,通讯地址:上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1009室科技局办公室。

上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26日

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高水平推进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和《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上城区健康服务与大数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建设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上级专项激励资金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上城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综合体建设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专项资金管理,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领导小组下设2个综合体专班(不集中办公)。区科技局、区投促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相关街道成立健康产业综合体招商建设专班,负责综合体服务机构、创新企业、人才引进,招商建设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投促局。区科技局、区卫健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相关街道成立健康产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专班,负责综合体绩效评价、政策兑现。管理服务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委托相关运营单位作为综合体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综合体的企业服务、物业后勤保障等工作。综合体租金费用由运营单位负责收取,并于每年年终向领导小组提交健康大数据综合体运营情况报告,接受领导小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调整、变更按照《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书面函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综合体建设范围内的创新载体(含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服务机构、相关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与健康大数据产业链相关的以下类型机构和企业可申请入驻综合体:创意设计类、技术创新类、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类、成果交易类、创业孵化类、科技金融类、知识产权类。

第八条 入驻机构和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清晰的运营模式;

(二)团队核心成员经历丰富,专业能力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四)与健康大数据产业契合度高,引领示范作用强;

(五)能市场化运营,有盈利前景。

第九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拟入驻机构向运营单位提交入驻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路演PPT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运营单位对入驻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规范要求的申报材料,统一整理后报相关街道。

(三)入驻评审。综合体招商建设专班进行拟入驻机构联审,并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确定入驻机构名单,形成联审意见。联审意见同时抄送区政府办。

(四)签约入驻。运营单位根据联审意见与入驻机构签订合同书。入驻机构需在合同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入驻健康大数据综合体并开展服务。

第四章 租金及费用

第十条 场地租金: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类机构免收租金。其他经营性机构的场地使用租金按照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价收取。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费(含水费、电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按照实际发生收取。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注册及财政级次在上城,技术领域符合我区大健康产业及大数据服务领域的产业平台和标杆企业。对纳入健康大数据综合体服务机构、运营单位的优惠政策分为一次性研发补助、活动补助和服务绩效补助。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属于以下类别且正常运营后,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价合格的给予一次性研发补助:

(一)创意设计类:包括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品牌策划等,研发补助10万元。

(二)技术创新类:包括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新材料应用、工艺升级、装备革新等,研发补助20万元。

(三)协同创新类:包括高校院所建立的研究院、实验室、分院、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补助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四)公共服务类:包括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计量测试、商标品牌培育、应对贸易壁垒、标准制定、认证咨询、人员培训、风险预警、质量技术咨询、供应链服务等,研发补助20万元。

(五)成果交易类:包括网上技术市场运营管理、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成果交易等,研发补助10万元。

(六)孵化体系类:包括利用空余场地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培育集展示、交易、孵化、共享、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体系等,研发补助80万元。

(七)科技金融类:包括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科技信用贷款、担保、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金融服务机构,绩效补助20万元。

(八)知识产权类:包括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贯标、注册认证、分析评议、专利导航等服务的,研发补助10万元。

(九)活动补助类:运营单位及服务机构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高层次论坛、推荐活动的,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十)研发补助类:科研机构按照年度纳入统计的科研经费投入额1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的其他服务机构特别是涉及高端人才的“高精尖缺”服务团队、科研院所,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5%的比例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区统计局统计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的年度服务绩效考核补助由区科技局牵头综合体管理服务专班根据入驻机构的常驻人员数、开展业务量、合作企业数、服务金额、企业评价等服务绩效指标,并结合省科技厅绩效评价成绩联合进行综合考评,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确定相应绩效补助金额。运营机构补助每年安排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三年省科技厅考评结果排在后三名的运营单位予以清退。连续三年绩效评价合格,综合体通过省科技厅组织验收的,给予综合体运营单位一次性补助总额200万元。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正常运营考核和年度考核标准按照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由综合体入驻服务机构、运营单位分别向区科技局提交优惠政策申报材料,综合体管理服务专班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发文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本条例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