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126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在国家设置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城实际,适当提高申报门槛,围绕安全、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儿童早期发展五大主题,以保育为主,以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为原则,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区、街道联动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等级评估,促进行业自律,特制定本等级评估标准。经评定的托育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评估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本标准适用于经上城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30日


上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甲级申报基本条件。①机构总面积≥400㎡,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总面积不少于40㎡。③设有独立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2名幼教人员或保育员全日制专业人员。⑤托育服务为唯一经营范围。

(二)乙级申报基本条件。①总面积≥260㎡,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②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或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利用机构附近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户外活动。③设有独立厨房或向有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的企业购买配餐服务。④每个班保育人员中至少有1名幼教人员或保育员全日制专业人员。

(三)丙级申报基本条件。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

二、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分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安全保健、保育工作、家社联动5个部分及1个附加项,分值分别为47、11、24、10、8分、2分。机构在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申报条件后,依据《上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标准》,对照每一条评估标准,根据实际达标的情况,确定其相应的分值,最后合计其总分。其中,甲级托育机构达到9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乙级达到85分方可评估通过;丙级达到80分以上方可评估通过。

上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等级评估表(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1举

B1

C1

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1分);设置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远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不与大型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毗邻(1分);符合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电气安全的规定(1分)。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超过60人(1分)。

4

C2

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2分)。室内最小净高睡眠区、活动区不应小于2.6米(1分)。

3

C3

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1分),总面积不少于40㎡(2分);户外活动场地为合用场地并签订协议(0.5分),婴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2㎡(0.5分)。

3

C4

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1分)。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1分)。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不得采用上下铺)(0.5分);每班有专用盥洗室(0.5分),按婴幼儿数5:1(乳儿班3个)设置水龙头数量,每班婴幼儿专用坐便器(或蹲位)至少2个,小便器至少2个(或便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2分);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1分)。

6

C5

设有保健室(1分);根据需求设置其他服务管理用房,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1分)

2

C6

有独立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包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提供配送餐服务的(1分)。

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1举

B2设

C7

活动室内婴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2分);提供数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给婴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3分)。

5

C8

机构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和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1.5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0.5分)。

2

C9

机构防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1分);②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1分);③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1分)。

3

C

10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1分);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1分)。

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1举

B3

C

11

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无抑郁症等精神性疾病史。(1分)。

1

C

12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2分);持有幼儿园园长证(1分)。

3

C

13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具备高中及同等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培训和心理知识培训,持证上岗(2分)。配备数量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3分) 。

5

C

14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1分)。卫生保健人员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务人员具备医师/护士资格,上岗前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1分)。

2

C

15

合理配备炊事人员,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每日提供三餐三点心,按照1:30配备人员,一餐两点心按照1:50配备人员(1分);取得炊事员上岗证(1分)。

2

无炊事人员该项不得分

C

16

独立设置机构需配备保安,若依托其他单位设置,则该被依托单位需配保安(1分);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1分)。

2

一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2

B4

C

17

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有机构发展的整体规划与具体实施措施(0.5分);有2年以上的办园历史(0.5分);社会声誉好,家长、社会满意度高,一年内无家长投诉、信访(4分)。

5

C

18

规模适宜,机构非独立设置不超过3个班(1分);严格控制班级名额,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1分)。

2

B5

教职工队伍管理

C

19

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0.5分)。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1.5分)。

2

B6

收费管理

C

20

托育机构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0.5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1分);除银行信用卡及常见类似产品外,不得支持、诱导消费者开办消费贷用于支付托育费用(0.5分)。

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3

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B7

安全工作

C

21

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婴幼儿接送、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各项安全防护制度,主要包括:①安全责任制度;②婴幼儿接送制度;③环境安全检查制度;④信息保护制度等(2分)。制定重大自然灾害、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分)。

4

C

22

工作人员掌握预防婴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1分)。

1

B8

卫生保健工作

C

23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且符合安全要求,有流动水和独立的厕所(或便盆),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儿童杠杆式体重秤、量床(2岁以下儿童使用)、身高计(2岁以上儿童使用)、皮尺、额温枪、体温计、外用药品、消毒用品等(1分);晨检车配备棉签、压舌板、免洗医用洗手液、手电筒、额温枪等(1分);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婴幼儿用房宜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1分)。保健人员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培训(1分)。

4

C

24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起居等各个环节(1分);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各项制度,主要包括:①健康检查制度②卫生和消毒制度膳食管理制度③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⑤用药管理制度⑥报告制度⑦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⑧信息收集上报制度(4分)。

5

C

25

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计划免疫工作,认真做好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工作(1分),入托前查验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1分);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各类账册、资料、档案齐全、规范(2分)。

4

C

26

婴幼儿入托体检率100%(1分);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时应重新体检(0.5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1分);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0.5分)。

3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3

安全卫生保健工作

B8卫生保健工作

C

27

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根据时令及幼儿特点制订定量食谱(1分);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并向家长公布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等情况(1分)。

2

C

28

食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饮食卫生管理(0.5分)。严格执行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0.5分)

1

A4

B9保育管理工作

C

29

根据婴幼儿不同月龄段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科学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注意动静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0.5分);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1分);托育机构严禁开展违反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超前学习或活动(0.5分);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1分);医育结合开展养育指导(2分)。

5

C

30

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1分);活动应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工作人员多与婴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地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1分)。

2

B10保育能力

C

31

收托率在50-65%(1分),收托率在66-85%(2分),收托率在85%以上(3分)。(收托率=实际入托人数/备案托位数,可提供当年任一自然月收托人数,以平台数据和收费凭证作为依据)

3

三级指标

评   估   标   准

分值

评分结果

备注

自评

考评

A5

家长和社区工作

B11

家长工作

C

32

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育机构的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1分)。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有关婴幼儿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1分)。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1分)。重视家园共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普及科学的早期教育理念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指导幼儿的家庭教育(1分);家长满意率高(1分)。

5

B12社区工作

C

33

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志愿参与婴幼儿成长驿站的管理,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及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3分)。

3

附加项

发展普惠

机构性质为街道社区公建民营,或者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面向内部职工自建的,保育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市场价(2分)。

2